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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法律解释体系的有益尝试

2004-04-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张冠梓所著《论法的成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运用法人类学的知识和方法对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探索。

以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丰富的实证材料为具体例证,作者选取了广义的文化观及其四元结构说为依据,既注意到固有法所在族群的社会内部因素,又注意到其外来因素的影响,构建了一个关于“

法的成长”的法人类学的解释框架。全书的主体内容据此而展开,分别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角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讨论,其中许多富有创见的探索,对法学、人类学和史学等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将前苏联民族学者提出的“经济文化类型”概念引入对法的成长问题的探讨,使得考察法的静态与动态特性有了完整的时空背景。他依据南方山地民族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对固有法的作用,将其固有法区分为刀耕火种民族的俗成习惯法(以独龙、布朗、佤等族为例)、山地耕牧民族的约定习惯法(以凉山彝族为例)、山地耕猎民族的准成文习惯法(以大瑶山瑶族为例)、丘陵稻作民族的初级成文法(以西双版纳傣族为例)等四种基本法律样式。这一关于南方山地民族固有法的分类突破了法学界对习惯法的笼统描述,丰富和加深了人们对于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文化的认识。

面对纷繁复杂的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素材,作者在研究过程中贯彻了逻辑的一致性,经过多层次、多方面的细密梳理之后,进而试图解说出其中更富有魅力、更深刻的理论价值。比如,他认为法律形成的标志应该是较为完全地具备法的四种要素或属性:权威、普遍的使用意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制裁;而法的每种属性又有不同的形式,它们在不同的族群或社会有着不同的组合方式,从而使得即使是同一经济文化类型下不同的居民社会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形态及其起源方式;法的成长是法的四种属性不断齐备、添加、更替、完善的过程。这些见解对于法理学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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