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增强宪法观念 维护宪法权威

2004-04-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已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至此,我国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完成了法定程序。本次宪法修改共涉及序言的两个自然段和十二个宪法条文。每一处修改都凝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经过修改完善的宪法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是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1个年头。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这些修正案是对宪法内容的完善,补充了1982年制定宪法时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能写入的重要内容和制度。历史证明,经过修改完善的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充满了改革开放精神,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空前繁荣。宪法已经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保障。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是本次修宪的总的原则。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宪法应该保持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这一总的修宪原则体现了维护宪法稳定和实现宪法与时俱进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要回应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的宪法性问题,都要发展。如美国宪法自1787年通过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通过了27条修正案;法国宪法自1958年颁布以来已经做了四次修改。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性质和地位要求稳定。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宪法。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在正常情况下,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结构是不能修改的。首先,一个国家的国体不能修改。修改了国体,国家制度的根基就动摇了。第二,国家的政体不能修改。政体是政权的结构形式,它基于国体而产生并服务于国体。第三,宪法修改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为了维护宪法稳定,坚持我国宪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修宪首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同时,为了实现宪法的与时俱进,又必须及时地将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这就决定了此次修宪与以往三次修宪一样,仅是部分修改,不是大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体现。任何一个国家对宪法的修改都不是基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而是基于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宪法修改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宪法修改工作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总的修宪原则,本次宪法修改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在宪法第七自然段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仅是党的指导思想,也是治国的理论和原则。现在将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在国家总任务部分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对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分别对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文化。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协调发展。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在宪法第十自然段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一新的概念是在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科学判断基础上作出的,既反映了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客观情况,也明确了这个社会阶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其次,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第十条对于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都表现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认识的深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为国家机构依宪行使职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在国家机构部分,本次修改了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其中三条涉及国家紧急状态制度。紧急状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它的核心是在紧急状态下保障国家及时有力地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需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

第四,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和社会保障、私有财产保护、征收征用补偿等规定,充实和完善了公民权利的内容。

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高票通过证明,宪法修改的内容是得人心、顺民意的。保障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是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党和全国人民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增强法治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法观念。增强宪法观念,要求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公民的各种行为,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增强宪法观念,要求我们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增强宪法观念,还要求我们坚持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宪法对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履行公民义务。

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宪法的实施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此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此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从而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

(执笔:信春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