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保安队伍设置三条高压线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出台保 治 安队伍“三个一律”管理规定,设置了三条高压线,严惩保 治 安员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 今后,凡是保安越权执法的一律开除;凡是殴打群众或嫌疑人的一律开除;凡是单独接受出警任务,填写法律文书或单独从事其他明确规定由警务人
女村干部上访告状被公安局拘留
为反映村小学被建成“豆腐渣”工程、村账目十几年未公开和农村税费改革等问题,55岁的民选女村官余兰芳,耗费所有积蓄4万多元,跑了两万多公里,找县、市、省和国家各级多个部门、几百人次反映情况。最后的结果是,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以“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行政拘留她17天。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去年9月,这位湖北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选村委会主任,把通山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拘留裁决书,依法给予赔偿。同年12月,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通山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予以维持。驳回余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兰芳不服,今年1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此案,3位农民出庭作证,为余兰芳“鸣冤叫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佑勇认为,通山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上访人”、“违法收集证据”等问题。据悉,目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兰芳状告通山县公安局”一案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湘潭人大常委会关注女教师裸死案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日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该市裸死校舍女教师黄静心脏等器官标本被毁事件。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应邀参与了这次会议。
3月底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准备对黄静死因做第五次司法鉴定时,发现其人体器官标本被湘潭市二医院医生谭国其烧毁。3月27日,湘潭市公安局纪委通过调查后向市政法委、市人大等部门,提交了《关于对黄静尸体残留生物检材“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其结论是:“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民警有过错和失职行为。”
4月26日下午,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和湘潭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已就上述报告作出批示,要求重新调查,原因是:“此次调查极不负责,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在庇护毁灭黄静器官标本的主要责任人”。
此次会议对《关于对黄静尸体残留生物检材“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达成下述意见:一、没有说明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二、对湘潭市二医院的间接责任也没有调查清楚;三、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存好黄静的器官标本;四、如果发现此次事件中有民警在幕后策划、指挥,将认真查处。
死刑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河北一位名叫高攀的抢劫犯第一次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由于他强调自己的出生日期搞错了,于是被拉回了看守所,但就在他本人及其家人正在向有关机构反映年龄问题、申请复议的时候,他再一次被拉到了法场并被执行了死刑。
向媒体披露这件事的是一名法律专家、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佟丽华,他向媒体反映,现有的许多材料足以证明,高攀在案发时的确不满18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适用死刑,但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佟丽华为此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请求对此案件予以重审。
北京青年报日前发表题为死刑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的评论文章指出,高攀案发时到底满了18周岁没有?还是个疑问,而他被执行死刑的“情节”也凸现了另外一些问题。他明明被拉回了看守所,家人却收到了领取骨灰的通知,等他真正被枪决的时候,他家人又惘然不知,四天后才“意外获悉”。这样的草率和疏漏表面上看只是一些技术细节,从中还是透露出重要信息: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某些司法机关并没有表现出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人道主义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模糊概念。
为堕胎女大学生行窃男友银行卡
怀孕后,男友不肯掏钱给她堕胎,一名女大学生便盗窃男友的银行卡。张红 化名 近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21岁的张红是南京某师范院校的大三女生,2003年2月起与同班男生小王恋爱并在校外租房同居。当年8月初,放假回家的张红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打电话给男友,让他想办法趁着假期解决此事 指堕胎 ,但男友咨询过相关人士后得知,堕胎不仅要花千余元钱,还有可能造成女方终身不孕,便迟迟没有给她回电话。九月初开学后,张红再次和男友谈起堕胎的事,小王表示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2500多元钱,但这是父母给他的三个月生活费,让张红自己向家里要点钱去堕胎。张红觉得男友“干了坏事”后竟如此不负责任,决定要报复他。
2003年10月16日晚,张红趁男友洗澡的空隙将他的银行卡盗出,并于当晚将里面的2590元全部取出。次日,男友发现银行卡不见了,问张红是否拿了,张红不仅矢口否认,还陪男友一起去报警。警方经排查发现,盗卡者竟是张红本人! (均为本刊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