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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立法的参与权还给公民

2004-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康劲 我有话说

北京8位普通市民否掉一项已形成草案的立法动议――这一好消息在报道出来后却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这不能不引起我的一点思绪。

普通公民有权利影响政府的立法活动,本来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

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可见,人民具有的立法参与权,不是北京特设的,而是由国家的基本法律早就载明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立法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这样说,可能会遭到权威者的反对 哪一项法规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哪项规章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但是,我以为,在立法中,普通公民的意见的充分表达和实现,还缺乏有效的机制。

我们的社会还习惯于以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政府之于社会、公民也采用了统包统管的方式,并伴以相关的政策或法律规定。久之就造成了一个习惯性错觉:法是由政府制定用来管理公民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人民,普通公民只有遵纪守法的义务,而没有了立法参与的权利。

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许多政府规章,起草者大多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所以这些规章在体现部门利益、政府利益上,往往充分具体,在体现公民利益上往往模糊、含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也由此产生。

把立法的参与权还给公民,北京市政府刚刚做了一个破题的工作,我们希望能够再接再厉,写好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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