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法官对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在借助“测谎鉴定”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了改判。借助科学测谎来辅助判案,这在我国的法院审判实践中还是新鲜事。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是上海市一家反光材料厂,被告则是一家反光材料公司。今年
反光材料厂上诉后,二审法庭对双方证据相互作了比较后,认为无论哪一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都不具有明显大于对方证据证明力的优势。从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看,法官对有关当事人的某些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陈先生和平女士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测谎申请书,并书面承诺对测谎结论予以认可。
上海市二中院委托上海的一家专门机构对陈先生和平女士进行测谎鉴定,测试焦点是陈先生在二○○○年四月七日是否给过平女士现金六万余元。根据测试数据综合判断,平女士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陈述,可信度明显高于陈先生。双方对这一结论没有意见,法院最终依据相关的书面证据,并参考测谎鉴定结论,认定陈先生未向平女士支付过现金六万余元,并据此对案件作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