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探索,如何进行股票期权价值(或成本)的计量正成为金融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话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计量股票期权价值的方法,即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APB25)规定的“内在价值法”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3号公告(SFAS123)提倡的“公允价值法”。
早在1
针对社会对于内在价值法的诸多非难,1995年SFAS123顺势推出了公允价值法。公允价值是指“在非强迫和清算情况下,自愿交易的双方就一项资产所达成的交易价格”。如果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资产的市场价格可认为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计价,可资利用的计价技术包括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期权定价模型、矩阵定价模型、修订的期权定价模型和基本分析法等。
在公允价值法下,任何类型的股票期权都应该确认期权费用,包括行权价等于股票市价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这是公允价值法与内在价值法最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任何股票期权都具有价值,至少有时间价值,公允价值既考虑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又考虑了时间价值,因此更具有相关性。(2)股票期权实质是企业为了获得员工的服务而支付的一种酬劳成本,应当和企业的其他成本费用一样计入企业的损益中;(3)股票期权的价值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
按照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进行定价,有其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著名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建立者斯科尔斯主要凭此而获得1997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经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调整,这样既避免了会计处理的混乱,又简化了操作程序。此外,公允价值法可以处理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包括条款复杂的股票期权计划,处理结果具有内在一致性,便于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比较。以公允价值衡量经理股票期权,也使得同样作为金融工具的经理股票期权的计价和其他金融工具相统一。公允价值法下所有类型的股票期权都确认期权费用,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可以部分抵消公司为抬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然而公允价值法在推行中也同样遇到一些麻烦。首先是实务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复杂,期权定价模型的限制条件非常苛刻,现实经济环境是很难符合其要求。而且公允价值法忽略了一些影响期权价值的重要因素,所以其价值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中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股票期权应有所区别。此外,它确认的期权费用较高,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阻力。例如在SFAS123公布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迫于企业和政府的压力,也没有强制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而是允许企业在APB25和SFAS123之间自行选择。
在我国,经理股票期权还算是新鲜事物,期权计划一般条款比较简单且以典型股票期权为主。对于其计价方法的选择,就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探索。当前我国股票市场还属于“准弱效率市场”,非流通股大量存在,交易市场中投机性较高,股票市价往往很难反映公司的实际业绩;股市法规不健全,中介行为不规范,“坐庄”操纵股价等现象时有发生;股市中存在许多非市场因素等。这些情况与期权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相去甚远,简单套用期权定价模型计价并据以对经理人员业绩进行评价,难免有失偏颇,从而限制了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现有条件采用内在价值法不失为明智之举,它不会出现处理复杂期权时带来的混乱,也不需对内在价值经常进行调整。这样既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又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看法,在目前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应尽量简化其会计处理”。当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实施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经验也将更加丰富,届时自然可考虑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经理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