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4日电
为配合当前开展的奶粉市场专项整治,指导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和《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这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今天专门发出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
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 包括微量元素
,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