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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贸解禁意味着什么

2004-07-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外贸经营领域最后一座堡垒消除

7月1日,新修订的《外贸法》正式实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再次放宽,首次允许个人从事外贸经营。外贸经营资格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要前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就能做外贸生意了。

北京一家外贸公

司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以往国家不允许个人做外贸,他只得挂靠外贸公司从事外贸经营,明明是他自己的生意,但却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合同得盖外贸公司的章,财务得在外贸公司走账,还得给他们交管理费。这次解禁后,他可以放心大胆“单干”了。

“个人外贸解禁是我国25年来外贸体制改革的结果,这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领域中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被取消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研究员说,再次放开外贸经营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是集外贸经营与管理为一体、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外贸体制改革逐步推进,1979年外贸经营权下放到地方省市、工业部门及科研院所;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外贸经营门槛逐步降低,首次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外贸领域,粮油等商品的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完全外贸经营权。如今,我国外贸环境更为宽松,所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公正透明的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鲁建华说,允许个人从事外贸,将对外贸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经营主体将迅速增加。举个例子,商务部去年9月将外贸流通权的资格标准由5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后,从去年9月1日至今年3月1日的半年间,获权的企业即达26982家,同比增长162%。允许个人从事外贸后,外贸经营者的队伍将不断扩大。其次是有利于各类经营主体的有序竞争,促进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个人从事外贸不再需要依附于某家外贸企业,一方面将进一步释放民间从事外贸的活力,另一方面将促使我国外贸企业通过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

体制性障碍消除后还需解决技术问题

按照新的《外贸法》和与之配套的《备案登记办法》,个人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就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再没有门槛的限制。但据统计,截至7月19日,全国仅有26家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备案登记。目前登记备案的人数比预想的少很多。

北京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处杨珊处长告诉记者,截至20日,登记备案的个体工商户总共4家。新入行者要真正进入国际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信用风险不容忽视。作为个人而言,如果有了长时期的外贸经营背景、有专业知识的积累、有固定的海外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从事外贸经营风险会小很多。

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人感到并不容易。一位个体工商户告诉记者,他的注册资本总共不到3万,而办一个财产公证就要花费500元。此外,尽管新的《外贸法》对个人从事外贸经营虽没有门槛限制,但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对从事流通行业的公司有要求,比如,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从事批发业的是50万元。此外,要在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部门办齐相关手续,对个人来说也十分复杂。

鲁建华说,商务部及有关部门正在完善配套办法,以改善政府服务,给个人外贸创造更透明的政策环境。同时,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新入行者需要对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外贸实务进行熟悉。同时还需要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强烈的风险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并不是所有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经营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外贸经营者,他们将接受市场的考验。为了扶持新生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让他们少走一些弯路,少交一些学费,商务部已要求各委托备案登记机关适时举办培训班,为对外贸易者提供法律法规、外贸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李雨时说:“个人从事外贸,体制上的障碍已经没有了,现在面临的更多的是客户网、销售渠道、注册登记程序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和配套制度的完善而得到解决。”

“盘子”做大同时更应关注外贸秩序

“当前,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进入外贸领域,外贸进出口的‘盘子’不断扩大。”李雨时说。去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分列世界第四位,其中,民营企业进出口额所占份额由前几年的1%、2%上升到15%。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再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39.1%。有关方面预计,今年全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突破1万亿美元。

“在外贸经营主体放宽,外贸总额扩大的同时,更应着力解决外贸经营秩序的问题。”李雨时说。当前我国外贸经营秩序问题尚待改善。主要表现在同一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削价竞销现象严重,由此导致回扣、暗补现象屡见不鲜。参与削价竞销的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削价竞销,压低了商品价格,削弱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外贸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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