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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04-07-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今天从劳动保障部获悉,自3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施行至今,北京、上海、重庆、江西、云南、四川、山西、湖南、江苏、海南、河北、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再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自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年初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上海自7月1日起执行的新标准

由去年的570元提高到635元。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去年的540元提高到目前的620元,石家庄由2002年的350元提高到520元,太原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520元。目前,全国除台湾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都对以往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按照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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