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0日电记者董山峰今天从建设部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该规定明确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 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
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该规定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