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庆、苏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江苏省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中小学生安全。
由于这部法规的保护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中小学生,立法过程中,苏州市人大举行了自1993年具有立法权以来的首次立法听证会。来自学校、社区、法律
据介绍,该项法规明确了学校有十项预防职责。比如,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结构;针对目前学生交通事故频繁,要求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工作;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加强学校消防、门卫安全保护等。
法规还明确了学校在十四种情况下,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等。
法规也明确规定在八种情况下,学校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