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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动的心弦

2004-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景钧 我有话说
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政府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所以,社会的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在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的今天,我想应该向社会、向政府疾呼:救救已经走上犯罪道路和将要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他们都是祖国的未来。

考察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安排在7月下旬的一个下午。当我们――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来到管教所时,工作在这里的干警列队表示欢迎。

我和在这里服刑的两名罪犯进行了交谈。

第一个交谈者正在印刷车间劳动。我问:你多大了?答:19岁。问:家在哪儿?答:黑龙江省农村。问:犯了什么事?答:绑架罪。问:为什么绑架别人?答:想闹点钱。问:判了几年?答:十年。问:念过几年书?答:小学四年。

另一个交谈者正在上课。我问:多大了?答:17岁。问:犯了什么事?答:强奸罪。问:判了几年?答:两年。问:家在哪儿?答:哈尔滨市。问:家里有些什么人?答:父母都不在了,跟姐姐过,姐姐成家后,就没人管了。问:上过几年学?答:上了初一就不上了,在社会上闲逛。

管教所的领导介绍说,整个未成年人管教所的在押罪犯共1273人,其中暴力型犯罪占77%,财产型犯罪占12%,性欲型犯罪占11%,在押未成年犯603人,从未成年人犯,长大为成年犯670人。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因此,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人的犯罪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即他们不论犯有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负责人说,从2000年至2003年,全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当年全部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分别是:13.63%,18.89%,22.30%,24.69%,呈上升趋势。

24.69%,几乎占了全部犯罪人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从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人,只占全部人口中的五个年龄,而犯罪的数目却达到了四分之一。这个比例多么值得我们警思、警惕、警戒。

更令我惊讶的是,哈尔滨市教育局的同志介绍说,她对管教所380个未成年人罪犯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竟发现其中有一半过去在学校中学习表现是比较好的,学习表现差的只占15%。她认为这是当前青年学生性格上存在的双重性的表现。

管教所的活动是强制性的,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每人每月的伙食费只有110元,零用钱12元,可见其生活的艰苦。看见这么多花朵一般年龄的青少年在这样一个强制性的环境下接受改造,我的心弦在颤动。

大家都在探讨,这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谁的责任?

我在想,假如我是这些未成年罪犯中之一的家长,我会是这样回答:

首先是我的责任,我作为一名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好自己子女应尽的义务,我会痛心疾首地责备自己;

其次是孩子自身的责任,因为他没有很好地去接受正面教育,跟上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前进的步伐,相反,自身的弱点没有得到克制,而且越来越膨胀,最终走上了堕落的道路;

最后是社会的责任。今天的社会,贫富悬殊在扩大,受教育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道德教育的脆弱,媒介传播中的利欲引诱,黄色书刊音像的无止境泛滥,毒品危害蔓延,尤其是黑色网吧屡禁不止,无不是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马克思主义犯罪学也是这么说的:社会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认为社会的责任是首位的。

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政府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所以,社会的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在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的今天,我想我应该向社会、向政府大声疾呼:救救已经走上犯罪道路和将要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他们都是祖国的未来。

为此也建议:一要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条件,坚决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在中小学生中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三是对社会闲散青少年和单亲青少年要加强社区教育和管理;四是要关爱流浪儿童,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管理;五是要大力开展对罪错青少年的挽救和帮教、矫治工作;最后是要做好对刑满出狱的未成年人罪犯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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