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今年对19件控告申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和答询,申诉、上访多年的疑难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得以解决,使26名上访人息诉罢访,当事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今年以来,山东省检察院为积极推进“平安山东”建设,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以公开
给申诉人一个明白
公开听证就是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民主的原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申诉人单位领导等担任听证员,由案件承办人、申诉人、申诉代理人(律师)对久诉不息案件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相互质询、提问和辩论,并由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听证意见,使申诉人对案件有一个清晰明白的认识,从根本上消除其抵触、怀疑和不满情绪,从内心接受并服从复查决定,从而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
据了解,实行公开听证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申诉复查决定的案件;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群众集体上访的申诉案件;其他需要适用公开听证程序的申诉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或者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案件,可以不进行公开听证。
1997年5月,某县检察院对刘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检察院从刘某处追缴37200元,县法院依法认定刘某贪污8000元,其余29200元法院未作判决。检察院将29200元作为违纪款项移送刘某的主管机关处理。刘某不服,多次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返还29200元。今年4月6日,该县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由原案承办人、申诉人和申诉代理人参加,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申诉人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听证员,县委领导和群众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请求,对该29200元涉及的14笔违纪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人证言逐一进行说明和出示,以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款为违纪款,而非其合法财产,应予追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就本案发表了看法,听证员就本案进行了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了同意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的听证意见,由听证员代表当场宣读。听证会结束后,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充分考虑了听证员的听证意见,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刘某对维持原处理决定表示同意,旁听群众也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公开听证增强了办案的公开性。
公开听证制度同样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赵喜臣说:“公开听证制度的推行,更大限度地给予了公民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空间,提高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
还当事人一个公正
“只有公开才能公平,才能公正。推行公开听证就是用公开促进公正,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公开让当事人享有最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最充分的陈述权,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充分阐述申辩理由,充分了解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使申诉人亲眼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这样说。
听证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通过倾听和提问,根据听证的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听证意见,并当场宣布。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听证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听证结果令人信服。这种程序的公开性,打破了“暗箱操作”的传统书面审查方法,大大增加了复查案件的公正性。
2002年7月,某县检察院对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认为“赵某无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能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受害人家属张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县检察院复查后维持原决定,张某不服继续上访申诉。2004年3月,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于6月15日和县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法官、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通过听证,认为县公安局、检察院认定赵某无伤害故意是正确的,但认定正当防卫是错误的。市检察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就张某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建议。张某对检察院的做法非常满意,同意听证意见,并表示不再上访。
据山东省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听证会上,所有参与人员的地位平等,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申诉方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结果,有着对等、均同的阐明自己理由的机会,保证申诉方在听证中能够依法行使法定申诉权、举证权和陈述权,不会出现检察官以势压人的情况。
“公开听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有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增强了办案的公正性。随着公开听证这种阳光执法方式的推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有了更多了解、理解和认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逐步增强。
让多数人满意而归
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以来,山东全省检察机关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实践证明,公开听证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山东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妥善解决涉法上访、缠诉缠访痼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途径。
据了解,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以来,大量久拖不决的问题解决了,许多上访案件平息了,公开听证制度为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搭建了一座新的“平安桥梁”。
1997年,某区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林区承包合同。2001年10月,村委又允许他人在承包林区内建造了两座石灰窑炉,带来的污染使王某家的柿子树绝产,损失13608元。王某将村委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村委侵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0元。村委以鉴定价值过高为由没有赔偿,以王某欠缴承包费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2004年6月,区法院又作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由王某支付拖欠村委三年承包费900元的一审判决。面对两份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双方各执己见,互相指责,相继提出了上诉和申诉。区检察院邀请当事人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行公开听证,并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起久拖不决的民事纠纷终于划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对19件控告申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和答询,申诉、上访多年的疑难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得以解决,使26名上访人息诉罢访,当事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