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简称地方组织法
修正案草案,我国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得到增加。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1979年修订地方组织法时确定的,多年来没有改变。目前,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基本上可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但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偏少,不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适当增加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第三项修改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