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3日22时许,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作业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
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了1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负责施工的钻井队队长吴斌、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钻井队技术员宋涛、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从事罗家16H井监测工作的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被判处6年、5年、5年、4年、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肖先素以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