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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

2004-09-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有许多引人注目的新举措、新提法,特别是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论述,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也有人产生了一些疑难困惑。有必要帮助人们科学认识现代产权制度,消除疑虑。

怎样认识现代产权制度

认识现代产权制度,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产权、什么是产权制度。所谓产权,简而言之就是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财产包括什么呢 从一般意义上看,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财产,比如房屋、机器设备、日用消费品、货币等等,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这些有形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称之为“物权”。除了有形的财产外,还有无形的财产,比如债券、股票、专利权、版权、商标等。对这些无形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被分别称之为“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产权的范畴。在经济学上,产权所指的权利不仅包括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以,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一系列权利。从本质上看,产权反映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围绕财产所形成的一系列经济权利关系。

产权制度,就是国家为调整与财产有关的经济权利关系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对财产的认定和保护是依据某些约定俗成的惯例来进行的。在国家出现后,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们渐渐转向依靠政权和法律的力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财产的保护和财产的转让,但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要把这些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称为产权制度,也没有认识到这些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步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产权和产权制度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围绕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产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

我国引入产权和产权制度的概念较晚,但是与产权有关的改革却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1979年,我国开始进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1984年,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提出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14项经营权。这些改革,实际就是把企业权利加以细化,在客观上为经营权在产权中清晰起来做了准备,也反映了产权改革的过程。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产权的概念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总结国内外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概括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四个特征,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就是说,在我们所要建立的完备的现代产权制度下,产权归属是不能含糊的,是谁的就是谁的,必须清清楚楚,不能张冠李戴;谁拥有产权谁就必须对自己的产权承担起明确的责任,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责任;政府必须依法保护产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并要完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范,保障产权顺利无阻地依法交易。现代产权制度的提出,表明我国产权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实质性阶段。

应该澄清的几个模湖认识

当前,由于人们对现代产权制度还不了解,所以存在本文前面提到的一些疑难困惑。但只要认真分析,这些疑难困惑都可澄清。

那种认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就是给私人购买公有企业吃定心丸,以便实行私有化”的观点,显然是狭隘地理解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意义,误把产权流转等同于产权消失。事实上,出售部分效益不好的公有企业,使公有产权由企业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进而投向效益好的领域,这是产权经营中的普遍做法,也是产权制度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魅力所在。必须看到,公有产权从原来的企业形态中退出来,并不是就此消失了,而是在新的领域中以新的形态存在,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整体实力。因此,绝不能把公有产权在产权经营中的流转过程等同于私有化过程。其次,出售公有企业即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只是产权经营方式的一种。很多情况下,企业只需要转让部分产权,就可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并非一定要出售企业的全部产权。第三,应该指出,在转让对象上,公有企业也不是一律把产权转让给个人,也可以转让给法人或者其他公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还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的实力,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那种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要把企业全部搞成股份制”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主要”和“全部”这两个词的内涵。的确,规范的股份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主要”并不等于“全部”。事实上,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有的企业还必须实行国有独资;而且,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是需要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的,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公有产权,也不宜强制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企制宜。对于某个具体的公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股份制改造,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控制力。党和政府是不赞成“一股就灵”的,也反对搞“一刀切”。

那种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只是为了保护有钱人的财产,为‘大款’撑腰”的观点,显然是狭隘地理解了产权保护的对象。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企业领导人借改革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也要靠产权制度。其实,产权保护的对象绝不是特指某一阶层或群体的产权,而是所有合法的产权,私有产权要保护,公有产权更要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富人的产权受侵害的例子不少,公有产权流失的例子也不少,普通群众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小业主的产权受侵害的例子更是常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树立财产无论多少、大小,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要受到严格保护的新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资本的有序流动,才能激发更多的资产向资本转化的积极性。这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绝不仅仅依法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依法保护所有人的财产,更要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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