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教师与有偿家教

2004-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春茂 我有话说

近年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教育发展不均衡,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原因,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地区,有偿家教时有发生。教师是否要从事有偿家教?我的观点是:老师不应当从事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有悖于教师的职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由于中小学教师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重大,所以从有现代教育那天起,中小学教师就被定为“吃皇粮的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把教师作为公务员对待,或者说“干部”对待,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教师既然是公务员或干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就是政府雇员,不是学校雇员。教师是由政府聘任的,而不是由学校聘任。中小学只有用人的权利,而没有聘任一个人担任教师职业或解聘这个人的教师职业(或者身份)的权利。

第二,教师的“载体”,或者说工作单位,是国家举办的,成立或撤销只能由政府决定,学校不允许随便关闭,不像企业可以因经济原因倒闭。

第三,作为公务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调动由国家控制,不像企业职工的工资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效益好,工资可以很高;效益不好,可以发很低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

第四,教师工作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是单纯传播知识和技术,因此,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乃至于日常行为举止都成为教育手段,而且要求比别的任何行业都要高。

第五,教师作为公职人员或者公务员,不能反对政府。特别不允许在其职业活动中,在其工作对象――学生面前表达自己与政府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言论。

第六,公职人员或公务员,必须服从政府的调动。当然,这种调动采用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措施两种形式。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达到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的合理分布或公平,保证教育均衡健康发展。

第七,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不应当有偿兼职。因为公职人员地位高,社会影响大,待遇有保障。日本《地方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教师不得兼职,包括利用寒暑假办辅导班都不能另收费,一旦发现立即辞退。当然,不允许包括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有偿兼职(或者有偿家教),有个重要前提,即教师的收入在社会上处于中上水平。

所以要列举种种理由说明教师的职业性质,是因为对人的管理方式,是根据其职业性质确定的。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道德要求、纪律约束、法律规定等都要符合其职业性质。结论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不应当从事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和标准,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决定教育质量。教师职业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其他的职业要高得多。

第一,对教师职业道德的高要求由教师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由于社会地位高、职业稳定、待遇有保障,有较长时间的带薪假期等职业优势,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公众向往的职业。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公职人员地位高,社会影响大,所以限制也较多。包括道德品质在内的各方面要求也很高。因为教师职业有社会形象、社会影响问题,对学生、对社会都应当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二,教师的劳动对象可塑性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有教育作用。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他们的劳动对象是可塑性强、模仿性强的儿童和青少年。因此,教师在各方面要起表率作用,以自己的学识、才能、高尚的道德品质影响学生,培养学生。教师的有偿家教,特别是对自己的学生的有偿家教,其“示范作用”的后果可想而知。

杜绝有偿家教须具备的条件

有偿家教之所以还有一定的市场,分析起来,可以说消除有偿家教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如片面追求升学率;教育发展不均衡,重点校、薄弱校、农村学校差距太大;有的地方教师工资没有保障,不能按月发放;有的教师职业道德意识淡漠;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等。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有制度保障。应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办法》,从教师聘任的角度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职业活动要求、职业纪律等等,强化法律约束。其次是要加强道德规范。修订、充实符合教师职业性质、劳动特点和当前社会环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再次是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尊师重教,努力争取教师在地位、待遇等方面处在社会的中上水平。特别应当从根本上杜绝拖欠教师工资,影响教师生计这样的恶劣行为,使教师能够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