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生堂”是一家有着400年历史的老字号,然而,竟有其他公司也用“御生堂”的商标从事保健品经销活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审理,依法对“御生堂”的商标所有权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审判决3家公司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据悉,“御生堂”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御生堂”商标注册证,生产非医用营养液等保健品食品,而3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御生堂宫廷减肥茶也属保健食品。由于销售渠道相同,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两个“御生堂”商品的归属,因此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与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家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