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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银行自废“霸王条款”

2004-10-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杨振华、沈雁 记者 潘剑凯 我有话说
本报讯对于银行消费贷款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等三家银行率先出手,自纠自查,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的八份消费贷款合同已通过浙江省工商局消费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成为第一批获得省工商局核发消费贷款合同格式条款
统一备案编号的银行。

随着近年来消费贷款市场的迅猛发展,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往往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趋势,多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截至今年4月底,浙江省工商局从受理的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中发现,现有的银行格式条款多数存在以下八类问题: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

浙江省工商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后,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迅速行动,最先完成了合同格式修改。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率先通过备案的三家银行的消费贷款合同文本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有效解决了原先消费贷款合同中存在的八类问题。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消费者享有了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了依法处置抵押物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平等订立合同的权利;合理确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银行在制订合同文本中,也注重提高服务意识,如在合同的最前面,增加了特别提示款,以黑体字的形式告知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有不明之处,及时向银行咨询。又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后,三家银行承诺将通过自身的服务系统,将利率调整情况告知广大借款人等。浙商银行还作出了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贷款人承担50%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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