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消费贷款市场的迅猛发展,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往往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趋势,多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截至今年4月底,浙江省工商局从受理的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中发现,现有的银行格式条款多数存在以下八类问题: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
浙江省工商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后,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迅速行动,最先完成了合同格式修改。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率先通过备案的三家银行的消费贷款合同文本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有效解决了原先消费贷款合同中存在的八类问题。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消费者享有了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了依法处置抵押物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平等订立合同的权利;合理确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银行在制订合同文本中,也注重提高服务意识,如在合同的最前面,增加了特别提示款,以黑体字的形式告知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有不明之处,及时向银行咨询。又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后,三家银行承诺将通过自身的服务系统,将利率调整情况告知广大借款人等。浙商银行还作出了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贷款人承担50%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