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是党的十六大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是使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的重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民党的法西斯统治使民主与法治不存,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对当时革命力量中的社会各阶层、革命武装、统一战线和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而不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执政。武装斗争、突破旧法律、废除旧法统是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新中国的成立使党由领导革命的党转化为执政党,党的领导首先并主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其领导地位首先表现为执政地位。但是,在建国之初,法律具有纲领性、临时性、过渡性,采取“党政合一”的形式直接行使国家政权的职能,运用党的政策直接指导、动员社会力量,处理和解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问题,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的主要方式。由于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与完成革命任务的政党面临不同的历史使命,党的八大及时提出了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奠基于法律之上的任务,要求党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但1957年以后,运用政策与搞群众运动仍旧是党的执政的主要方式。以党代政削弱了法律权威,使党与国家、政策与法律、党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陷入了不正常状态,以致于后来出现了“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党的执政地位也面临着重大的考验。
十年动乱结束后,党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过程中,及时提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任务,在1982年明确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的基本原则写入党章,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这些都表明党正在从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活动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制度创新。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需要进行实实在在的制度建设,突出依法执政的主体,明确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落实依法执政的实现方式。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坚持和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指导。这是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具体体现。其次,党要在国家体系内而不是在国家体系之外执政,更不是在国家体系之上执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新时期党的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实现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最终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决定、指示等是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的具体体现,但非党员公民没有遵守这些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义务。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党的意志也就是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宪法、法律,成为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党员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些治国主张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就成为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国家政务的依据,成为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据和法律基础。
依法执政就要使党根据宪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使党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改变过去那种在国家机关之外另设党的对口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做法。具体而言,通过选派党员经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保证党员居于人民代表的多数;通过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支持下,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是党的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
支持和尊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发扬民主结合起来,是党的依法执政的重要条件。我国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之间的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组织对党的工作的支持是党的领导和执政取得成功的基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团结一切爱国人士,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依法执政就是将共产党和其它民主党派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关系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内容、步骤与方法,及时制定监督法和其他规范政党活动的法律,使民主党派围绕民主和团结参政议政有法可依。(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