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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游客撑起保护伞

2004-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于军 我有话说

索要小费最高可被罚3万元;旅游合同要明确购物次数;“胡同游”实行特许经营;“拼团”要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市民外出旅游的“保护伞”《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日前经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约定行

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同时,游客在购物中,如果遇到一些陷阱,就可以要求旅行社先给予赔偿。

此外,针对黑旅行社、黑旅游车、黑导游等非法经营屡禁不止的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整顿的力度,增加了相应的惩罚条款。

《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并举行听证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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