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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知情权

2004-11-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谢妮 我有话说

提起家长对孩子上学的关心程度,上了一定年纪的人们(包括中年人)会这样说:我上学的时候,我的父母从来没去过学校,哪像现在的家长,成天接来送去的。事实确实如此,从幼儿园到大学,都有家长接送子女,尤其是低年级阶段。但“接送”是否就意味着家长对孩子上学关心的高含金量?很多学校明文规定:家长接送学生只

能在校门外,家长要了解学校的情况,大多只能从孩子身上知道一些零星的东西,如成绩通知单或其他要家长无条件服从的学校指令和要求。

笔者就家长对学校的知情权访问过一些家长和教师,双方对家长知情权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分歧。家长一方认为没法了解老师,碰到有爱心的老师是孩子的福气,碰到恶劣的老师,只有自认倒霉;对学校不合理和超出承受能力的要求,不敢申诉,担心孩子遭到报复;尽管很想知道学校的情况,但因缺乏有效途径不得而知。教师一方认为教师的个体差异很大,大部分教师是称职的;学校是一个专业机构,有自身的特点和运作方式,不宜让家长全面参与;相比社会上其他行业,教师这一行也涉及到利益和同行业竞争问题,有些事情是不可能向社会公开的,更不可能和家长磋商;大多数教师认为目前家长还是了解自己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成绩的,应该说是有知情权的。从家长和教师双方来看,各自的要求不同,信息不对等,家长基本上处于信息盲区中,而学校发送的信息则是经过精心过滤的、常常是针对学生个体的信息。

家长知情权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有信息对等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及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根据此条款,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对家长提供相应条件,确保家长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家长的知情权是家长教育权利的一个方面。北京师范大学郑新蓉教授认为家长的教育权利主要有:选择学校的权利;对公共教育的举办单位(国家)提出质询和参与监督的权利;对公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并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社区的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工作决策的权利;家长在子女道德、宗教、生计、艺术、文化、健康、保健等方面由亲缘和监护关系派生出来的教育权利。即家长的教育权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从法律和专家观点来看,家长要求知情权是合法合理的,学校应该把知情权还给家长。

家长的知情权究竟应有哪些?其可操作性如何?我国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学校正在尝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如上海北郊学校郑重向社会公开承诺知情权,内容涉及家长关心的教学质量、教师选择、收费情况等各个方面,具体如下:对学校质量方针、质量标准、质量过程、质量监控、质量结果有知情权;对孩子在校学习期间的品行和学业情况有知情权;对学校收取的费用及用途有知情权;对孩子的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水平有知情权;对孩子的教师的聘用有建议权;对学校和教师对孩子的批评和处分不服有向校长申诉的权利;对学校和教师提供的教育和服务不满有向质监局投诉并得到正面答复的权利。该学校不仅仅是承诺,而且落实在行动上,如在校门口播放教学实况,接受社会监督,这的确是不凡之举。它也赢得了社会的信任,在生源争夺战中,它以自己的诚信和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它对家长知情权的尊重,体现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权利意识和服务意识。

市场经济以缔结契约为核心前提条件,其假设是平等的独立个体出让各自的一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公众利益,它需要有行为能力的个体自觉自愿地服从契约,服务他人。服务意识便是市场经济得以成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权利意识深入人心,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人们对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却仍缺乏知识准备和心理准备。中国现实的教育环境,距离“市场服务”的标准有一定的距离。大多数家长和学生,面对学校或老师时都怀有一种强烈的畏惧心理。面对被剥夺的知情权,大多数家长隐忍不发,害怕株连孩子的受教育权。应该说,上海北郊学校的质量承诺及其学校行为是一种新的尝试。

围绕如何解决家长知情权这一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措施和主张。美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父母的知情权,如《1974年家庭秘密法》;美国的约翰・丘伯和泰力・默建议学区成立一个择校办公室,向家长和学生发布该学区所有学校的详细信息,以供家长和学生选择;丹麦、意大利等在学校建立了“学校委员会”;英国、法国等在学校建立了“学校董事会”的机构,其成员都包括家长代表;我国台湾、香港也有相关的建制,台湾成立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提供《学校概览》等资料;香港成立家教会等组织,反对信息封锁。他们都注重从机制建设上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总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建设是确保家长知情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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