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私观念上,浙东学派认为,“公天下”就是能使老百姓“各得自私、各得自利”的天下。崇公灭私虽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观念,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公”是以政权来体现的,政权又以君主为代表,因此,“公”到最后就归帝王一人所有。几千年来,这种公私观念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据着正统地位。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到明后期,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浙东地区,这种传统的公私观念才开始动摇。这从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端倪。第一,黄宗羲认为:“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也。”“民买田而自养,犹赋税以扰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跻之,曰君父君父”。他从秦汉以来田产私有的土地关系中得出了天下是百姓的天下的结论,指出君王把天下当作自己的私产无疑是世上最大的盗贼。第二,他从人生来就自私自利立论,认为天下百姓和君主一样,生来就有自私自利的权利,因此君主和天下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君主的所谓“公天下”也只是他自己的私,“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也。”第三,他祭起上古三代的大旗,称“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有公的天下就是统治者能全心全意为百姓服务的天下,就是能使百姓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的天下。
――在经济观念上,浙东学派以“切于民用”为标准,揭示了“工商皆本”的合理性。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重本(农业)抑末(工商业)”作为基本国策。明清时期,统治者更是变本加厉地推行这一国策,规定“各守其业,不许游食”,严禁弃农从商。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浙东学派从反对“重本抑末”的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着手,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经济思想。黄宗羲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同时,他对那些为奢侈迷信服务的商业又主张加以禁止,认为“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有为娼优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黄宗羲以是否“切于民用”为标准,对关乎国计民生的所谓“本”和“末”作了新的界定,在理论上说明了“工商皆本”经济观念的正确性,从而为发展商品经济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富民”观念上,浙东学派主张民富先于国富。儒家的民本思想植根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强调国家应以“保民”、“养民”为最高职责。在为何富民和怎样富民的问题上,儒家主张:一是要以农为本,致富的办法是“强本”、“务本”;二是在富民的目的上把强国放在第一位,认为富民是为了强国;三是在富民的原则上强调“不患寡而患不均”,提倡“均富”论。而浙东学派的富民思想立足于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反映了新的时代气息。首先,他们所重视的富已不是“本富”而主要是“末富”,认定“商贾”与“力田”一样都是致富的正途;其次,他们认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富,“夫富在编户,而不在府库。”富国和富民,富民是第一位的。再次,他们反对国家打着抑兼并的旗号来压制、侵夺富民的财产。黄宗羲一再强调,解决土地问题不能“夺富民之田”,主张对富民也进行授田,“听富民之所占”,反对均富。这种富民观念显然是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
――在“义利”观念上,浙东学派反对空谈义理,主张义利统一。儒家义利观的基本观点是重义轻利。“浙东之学”被朱熹指斥为“专事功利”。这说明浙东之学的“义利观”是与发达的商品经济要适应的,是与重实利讲功效的社会要求联系在一起的。黄宗羲对孟子的“何必曰利”作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其一,孟子所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正言仁义功用,因此是义蕴含利,义利统一的。其二,事功与仁义并未分别,“后世儒者,事功与仁义分途”,非孟子所说仁义。其三,他还认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是人的生存需要。人应尽其所能为社会服务,但社会对个体的地位和权利也不应漠视。这就基本上确立了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的义利观。
值得一提的是,浙东学派的这种公私观、经济观、富民观、义利观,由于切合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因而从明清以来一直对浙东社会有深刻的影响,世代相传,庶几已成浙江人的文化自觉,而强调个性、个体、能力、功利、注重实际也成为浙江人文精神的重要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