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希哲: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系,后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留学,1988年获得伦敦大学人口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一直在复旦大学工作,现为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人
口研究所所长。
记者:为什么要提出“灵活就业”的概念?
彭希哲:“灵活就业”是我国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的一个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非正规就业”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指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就业形式灵活、劳动关系不稳定、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低收入、无组织、无结构的生产规模很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和个人的就业形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灵活就业已成为最主要的就业形式,而在许多发达国家,灵活就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在逐步提高。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建立,灵活就业在解决城市职工再就业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我国城市中的灵活就业者原先一般是在正规企事业或部门中工作的,产业结构调整将他们转移到非正规部门或从事非正规就业,在一些正规经济不屑进入或难以进入的行业与部门找到了就业机会,他们在与居民生活、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行业,如:物业维修、修理修配、零售配送、餐饮服务、家政服务、公益劳务、清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从事灵活就业。因此,灵活(非正规)就业将是我国解决城市职工再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记者:与别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灵活就业存在哪些特点?
彭希哲:一、中国出现大量的灵活就业现象发生在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大量正规部门职工下岗、失业的时期,这与南美、南亚以及非洲的非正规就业出现和发展的背景不同。二、我们是在一种市场经济并不是十分完善的经济体制下鼓励和推进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的,政府在非正规经济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做了很多的行政干预,这和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三、我国有很多灵活就业者的就业路线是“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而在其他许多国家却是“无业―非正规部门”;四、中国的灵活就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原先是享受着正规部门的社会福利与保障的,而非洲、南亚的非正规就业者的绝大部分从来就并没有此类福利;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灵活就业主要分布在非正规部门,而这些部门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生产和服务单位,而我国政府对这些生产部门的界定和管理还不太重视,政府对这类经济单位在统计上也几乎没有什么实在的数据。
记者:目前影响灵活就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彭希哲:第一,对灵活就业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均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和管理灵活就业常常处于“两难状态”,并可能将灵活就业与从事地下经济、偷税漏税等相混。上海等少数地区已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二,灵活就业的生命力在于其灵活性,如何在此前提下,适当规范其行为,政府对其管理“度”的把握成为一个新课题。一些地方希望将所有灵活就业纳入正规化的管理体系,我认为这不仅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第三,很难大幅度提高灵活就业组织业主的市场竞争能力,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的经营活动只能维系生计,目前提供的免费培训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提高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竞争能力的问题。第四,政府和社会支持灵活就业的环境建设,目前正在从以政策引导为主,向提供技术援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转变,但在管理体制、指导服务机制、指导服务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上仍需作深入探索和创新。第五,整个社会特别是劳动者本身对灵活就业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记者:如何为灵活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彭希哲:这不是仅仅靠劳动部门一家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同时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具体来说,一是法制建设,现在是应当给予灵活就业相应法律地位的时候了,这一方面是对灵活就业者经济活动行为进行规范的需要,也是维护保障其权益的需要,同时政府各部门间就灵活就业问题进行协调也需要法律依据。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虽然我们允许适度的保护性政策,但绝不能因此而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否则必然会对同行业的正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三是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便于灵活就业人员有选择的参加。由于灵活就业者的特点,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没有被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而从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适合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项目还不多见,少数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还未能达到设计者的预期目标。四是政府应当完善面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体系。五是培育一批有能力的非政府组织来参与推动灵活就业的项目。六是在推进灵活就业的同时必须防止出现新的性别不平等和不同群体收入和社会保障方面差距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