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我国钻石加工贸易发展迅速,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第二大钻石加工贸易国。2003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钻石贸易额达8亿美元,占全年钻石出口贸易额的88.02%。
但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钻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钻石单耗核销的标准以及程序已经成为钻石加工贸易监管机构和生产企业的困惑。一
受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委托,中国宝玉石协会承担了《钻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起草工作,该协会是中国珠宝行业惟一的一家国际级协会,会员单位多达700多家,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珠宝行业的发展。在国家海关总署加贸司、上海钻石交易所、青岛海关、番禺海关、深圳海关、广州海关、番禺珠宝产业园、深圳沙头角珠宝加工保税区和广州市钻汇珠宝博览有限公司等的支持下,《钻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11月8日终于在京发布。
该标准对企业较为关注的三个焦点问题即单耗损耗率的数值、单耗下限和单耗核销中的特例做出了说明。在现行的钻石单耗核销标准中,地方海关多执行的是55%的平均单耗(出成率45%)。本标准将钻石原料按加工性能分为锯钻、颗粒钻和返修钻三类,并针对较为复杂的颗粒钻又按重量分为两个级别,充分反映了钻石加工企业的现实生产情况。根据“核实核销,剩不归己”的原则,单耗标准原则上应确定单耗标准浮动范围。但对于钻石加工来说,减少损耗率或提高出成率是客户和加工企业共同的愿望,而且这种低损耗剩余部分都固化在成品钻石中,必须返回客户。因此,本标准中未规定钻石单耗的下限也是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对于特例,钻石加工企业通过向海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证明单,应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