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吴律师未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私自为河北省唐山市冀营水泥厂代理民事案件,并收取6000元代理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吴律师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持了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吴律师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与冀营水泥厂签订委托合同、未收取代理费的情况下,自行收取冀营水泥厂代理费6000元,自行承诺代理事项,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冀营水泥厂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司法局针对吴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