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通报了全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自今年5月开始,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26371人次,检查矿山企业52414家,关停、取缔16413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7087家,查处相关责任人77名。
这是全国首次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
但是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也发现 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等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熊跃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难题有――
地方政府和企业缺少生态保护意识
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尤其在近几年发展经济的热潮中,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支持上马土、小采矿,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在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等部门,但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据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在96029家矿山企业中,环评执行率仅为34.40%,“三同时”执行率仅为17.27%,尤其是小型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更低。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
矿山多处于偏远地区,污染排放在初期往往不易被发现,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带来了更多困难。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比如,目前全国共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只有执法车辆4439辆,平均每个执法机构只有车辆1.4辆,一些基层执法机构一辆汽车都没有,很难执行现场检查、执法任务。
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无人管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治理无人“买单”。云南、陕西、吉林、辽宁等地区,都普遍存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欠账”问题。如吉林省延边州天宝山矿务局的力山尾矿库,因为该矿务局破产倒闭,尾矿库安全防护责任无人承担,现有排水设施已多处破裂,临时支护设施严重腐烂,污染及安全隐患非常严重。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首先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的全过程,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其次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是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实施治理的主体。同时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