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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要先听证

2004-12-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齐芳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今天从卫生部获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制定完成,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办法提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还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法提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法强调,如出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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