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在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宣布,今后十类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这十类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是:(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