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全文另见),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方面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贯彻十六大确立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事务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
《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法律、宗教、人权等学术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并研究和借鉴了一些国家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宗教事务条例》是反复协商、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