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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如何提高执政能力

2004-12-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组部 杨中华 山东省教育厅 齐涛 我有话说

教育行政应当立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分析与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内涵,将其与教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教育行政和执政能力。

教育行政活动中的科学执政主要应当体现遵循管理规律、遵循教育规律、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遵循管理规律就要不断探索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的基本模式,解

决新形势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管理区界、教育部门与各类学校之间的管理区界。1999年以来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院校划转与调整,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富有价值的工作,当前亟需解决的是在这一工作的基础上向不同层次的教育部门授权,向各类学校放权,使不同层次的教育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协调所在区域的教育工作;不同类型的学校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拥有相应的办学自主权,真正避免千人一面、校校一致的教条式管理、避免教育部门成为所在区域学校的总校校长,使各地教育、各学校在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各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遵循教育规律就是要从教育本身以及学校教育的内在特性出发,而不是从部门管理调控需要出发,探索与实践符合教育规律的政策与机制。以高校中的学分制为例,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有较为充分的学习自主权,可以根据爱好与需求选择专业、学习时限以及学习层次亦即专科还是本科,但目前在高校实行的学分制受到专业划分的计划限制、学习年限的计划限制、专科与本科层次管理的限制,无法给学生选择的权利,因此,只是课时的一种换算方式,并不是真正的符合教育规律的学分制。应当根据教育规律的要求,解除“便于管理”的误区,推行真正的学分制,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各地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如,在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问题上,教育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应当放慢速度了,也有的同志认为还应当大力发展,其实,只要不试图有一个一刀切的做法,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就一些大型中心城市和个别发达省份而言,高考录取率已达到80%以上,当然应当稳步发展,而一些省份人口众多,长期以来教育发展不够充分,有50%的初中毕业生无法升入高中阶段学习,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15%左右,这些省份的高等教育就应当继续加快发展。

教育行政活动中的民主执政主要应当实现三个目标,即决策民主化、执行程序化、反馈系统化。

决策民主化就是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专家论证意见和决策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学校、人员的意见,而不是办公桌上做方案、主要领导拍板决策。2004年度在四个省区进行的高中新课改的试点就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就教育收费、招生考试以及人员录用等工作面向社会听证或公开,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目前面向下级教育部门以及所属学校的听证、论证尚嫌不足,多数情况下还是上级决策,下级服从的传统模式。

执行程序化一是指执行过程的照章行事,对于民主决策后形成的决策不能由哪一个具体部门或个人擅自变更;二是指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以便于民主监督。比如,在经费、项目以及各种审批工作中,如何避免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执行程序化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

反馈系统化是指对于决策执行中和执行后出现的问题,要有畅通的反馈系统,要随时听到社会各界、系统内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并按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比如,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一费制,对于强化农村基础教育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各地不断反映的此前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的拖欠没有制定出恰当的解决办法,据统计,全国农村地区普九欠债为500亿元左右;到2002年底,各地累计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134.41亿元、危房改造经费缺口160亿元。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一费制的推行要大受影响。

教育行政活动中的依法执政主要应当落实三个原则,即健全法制、有法必依、依法管理。

健全法制是指应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对于那些涉及教育发展关键问题的立法更应及时完成。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进展很快,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到《高教法》等,基本构建起了教育法律框架,但目前还缺少实体性、保障性、可操作性的专门立法,比如,《义务教育法》已颁行二十年,但至今未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以至于国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没有法律制约。

而在其他一些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都有明确的投入方法,如美国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联邦负担6.2%、州负担50%、地方负担43%;英国则是中央政府占17%、地方政府占83%。应借鉴国外有关法律,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有法必依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也是目前教育工作中的难点之一。我们还是以义务教育为例,尽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是政府以及政府兴办的公益性的公立中小学。但由于投入不足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一些地区,带有营利色彩的民办中小学在九年制教育中占有相当比例。据统计,在西部地区,民办小学占到49%、民办中学占到23%;中部地区民办小学占到25.9%、民办中学占到35.4%。这直接造成了政府行为的缺位,许多农村学生得不到义务教育的保障而辍学、失学。

依法管理是指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只要有法律规定的就一定依法管理,没有或暂时没有法律规定的也要以法理为依据制定有关政策。比如,某省在制定本省高考录取方式时规定,凡省属高校一律面向本省所有考生统一划线,凡市属高校则面向本市考生统一划线,没有简单地全省统一划线。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省属高校由省财政投入兴办,应当平等地面向全省考生,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投入兴办,只需平等地面向该市考生即可。此举虽无法律的明文依据,但却有较为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在本省实施顺利,保障了教育公平。同样,如果国家财政投入兴办的部属高校能平等地面向全国考生,也就不会出现青岛考生的法律诉讼。当然,这一进程需要逐步推进。总之,在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执政能力的实践中,必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索教育行政的执政规律,切实提高教育行政的执政能力,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动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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