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授权
《条例》还规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