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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共富”及其实现机制

2004-1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永志 陈会芹 我有话说

关于“先富”、“共富”及其实现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学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光明日报2004年11月2日发表的江永红先生《从“先富”到“共富”的实现机制》一文(以下简称江文),很有新意,读后颇受启发,但仍有疑惑之处,现提出与江先生商榷。

怎样才算是“共富”?人们多把

整个社会人们富裕的某种差距程度作为“共富”的标准,如规定洛伦茨曲线的某种范围或基尼系数的某一点位。实际上,“共富”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是确定社会各阶层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富裕差别和现代蕴意。以往的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共富”不是平均富裕,它是呈现“正态分布”和遵循“大数原则”。就大多数人而言,不可能获得除劳动和经营以外的其他致富条件。要想富,可以“先修路”或者“先种树”,但是这些因地制宜的办法都不能解决“共富”的问题。以往的另一种观点是不对的,即“共富”不是“同步富裕”。事实上,不同步的富裕永远是“先富”和“后富”,在目的和状态意义上,同步富裕是共同富裕的体现形式。考察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状况不难看出,他们的所谓“共富”无非是消除了“贫困”群体,人们之间的富裕差别仍然存在,个别高低收入的差别仍然很大。如果按照这样的“共富”蕴意,我们认为:“共富”也可以是指“消除了一个国家的贫困群体乃至个体”,或者可以称作富裕“上不封顶,下要保底”。进一步说,整个社会没有了贫困者,就算基本实现了共同富裕(当然,贫困也是相对的,它可以由这个国家一定时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或者最低生活费用,或者最低社会生活水平确定)。

江文对“共富”沿袭了传统的认识,并认为“人力资本的培养”是从“先富”到“共富”的实现机制,我们认为,这不准确。

“人力资本的培养”只是实现“共富”的一个重要手段,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手段。邓小平在其文选中曾有十多处提到共同富裕的话题,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实现“共富”,归结起来他提出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保障”(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255页);二是通过一部分人或地区先富的“带动效应”(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142页、374页);三是通过先富起来的人或地区对后富的“帮助作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四是通过对富裕程度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利税调节”(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4页)。在实践中,农村局部“共富”的途径表现为:有的是通过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县区特色经济”,富裕了一方;也有的是通过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换取了大量的外汇,富裕了集体;还有的是由个别人带头搞某种经营而引起示范效应,形成了某一地方行业性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富裕了一地。在公有制企业中,“共富”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垄断”、竞争能力强、占有某种资源优势、已形成的技术或管理能力水平高等。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共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资分配体制的结合。如此等等,都不直接或主要是“人力资本的培养”的结果。通过人力资本培养普遍提高人的能力,通过普遍提高人的能力取得普遍的较高收入,通过普遍的较高收入便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只是逻辑,但逻辑本身不就等于机制。

从“先富”到“共富”的实现机制,不应以“人力资本的培养”为核心,而应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下,以“制度的综合建设”为核心。江文认为,围绕人力资本培养这个核心,从打破市场及行政垄断、社会保障思路创新、重视伦理文化建设、更新后富观念四个方面展开形成实现机制。事实上,机制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制约和作用的因子所形成的系统性关系。实现机制的系统性,使它的内容包括体制、策略、手段、观念、伦理等一系列方面,单纯依靠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行。因为不光人的能力、机遇、权利和所处竞争位置是不同的,而且“先富”的条件、因素、途径以及实现“共富”的过程也是复杂的,单一的方式不能全面和根本解决问题。同时,实现机制的关系性,也使其核心内容客观地定位于一定的制度形式而不是某种手段。就是说,如果把机制分为形成机制、作用机制、实现机制的话,“人力资本的培养”也只能是共同富裕“形成机制”的核心,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要靠制度的规定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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