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是全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管理与服务通过信息化集成,在网络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割的限制,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服务。
目前,我国超过70%的地市级以上政府在网上设立了
一是电子政务重在服务。电子政务要以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将政府各个部门统一起来。公众可以一次性地将办理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文件传递给政府业务受理部门,只需在一个服务窗口就可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并行式办公方式并非简单的“一站式”或“一厅式”的服务,而是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变革。这就要求政府构建统一的政府流程,与政府条块分割的组织结构相适应的原有流程必须再造和优化。要在信息资源总量增长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加强业务层面的协同效应。要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流程,完善审批的监督机制,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保障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使电子政务成为面向公众,全民参与、立体推动,便利、公正、及时、勤政的新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载体。因此,服务是政府门户网站的生命线,也是所有电子政务评价体系中的核心。
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能否尽快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评估体系,关系到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成效。现有的绝大多数电子政务标准规范还只是停留在技术标准层面,而政府管理内容和政府管理过程的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政府网站要保证网站的实用价值,就要与实际需求相结合,与内部业务系统相结合。要全面衡量信息化成本,不盲目追求最高、最新的技术,而是根据服务需求和现有资源状况,采用适当的技术,低成本的运作,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在重视技术标准的同时,目前尤其要重视对政务工作的量化研究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绝大部分政府管理工作项目和环节进行标准化,制订政务流程和环节的国家标准,实现政府管理的非随意性与政务流程和环节的透明化。
三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政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电子政务法制环境的完善与否,与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电子政务的法规法律包含得非常广,如电子签名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都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律。如美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英国政府2001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
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信息化缺乏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如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法,在保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方面的电子政务立法也相对滞后,而且有些法律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通过法制建设打破电子政务建设的人为壁垒,已经成为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是构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电子政务的信息化处理是动态的、双向的,信息的安全保障体系要求很高。要能够防范和化解黑客攻击、病毒爆发、非法用户入侵、机密信息泄露、重要数据丢失等造成的危机和隐患。为此,需要推行强有力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目前,我国完全有能力改变操作系统和芯片被国外控制的局面,立足于我们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可使我国的电子政务更加安全可靠。
总之,电子政务不是电子摆设,关键在于政务。我们要适应信息化的要求,更新管理和服务理念,尽快完善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实现电子政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