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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丢失可退车船使用税

2005-01-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作出规定: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应当予以退税。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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