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栋的《基础论》把一个尖锐的哲学理论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矛盾着的对立双方有没有一个生成它的基础,即两个事物生成一个矛盾时赖以共同发生作用的“第三个事物”?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予以
第一、读《基础论》,启发我们今后在研究事物的矛盾问题时,要高度重视和充分研究矛盾双方同“第三个事物”的关系。“第三个事物”就是矛盾的基础。我觉得从实际生活出发,更感受到提出这一原理的实践价值。例如当今社会还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对立和矛盾。《基础论》的核心观点给我们一个重大的启发,就是我们真正要说清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在研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矛盾时,就不能不去重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同另外一种事物的关系,就是同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关系。按照马克思原来的设想来看,现在出现的情况和马克思原来的设想并不一致。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同原来存在、当今又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它们发生关系的时候出现了当今的局面,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有另外一种东西,就是生产力的拥有和对科学技术的占领。离开了这个东西,很多问题就说不清楚。这就是“第三个事物”的重要意义。比如我们的经济体制在改革当中不断地演变,理论上作解释的时候往往讲,之所以要采取这种经济体制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力水平低,或者很不平衡,因而要有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实际上光这样说是说不清楚的。除了生产力、生产关系,还有另外的东西就是人们的思想觉悟、思想素质。经济体制和人们的思想也是有关系的。邓小平同志说过,不讲利益原则,不讲按劳分配,对少数人可以,对多数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时间不行。他实际上是讲了思想觉悟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讲,要形成一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种经济体制、生产关系和这种思想观念的关系,是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样研究问题就全面了,什么样的生产力?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什么样的思想观念?什么样的思想氛围?而不是单单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立的双方这样的研究。像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等等。这些都说明提出矛盾双方与第三个事物的关系这个观点等是有重要意义的。
第二个问题,《基础论》这本书涉及到哲学原理的突破和创新,作者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这种哲学原理的突破和创新,要让它最后能够站得住,能够被大家所接受,有两个问题还要想办法进一步解决:一是这个原理的提出和前人的关系,应该是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这本书里面做了很多这样的努力。作者讲了辩证法思想史特别是唯物辩证法大师们在这个问题上,哪些已有论述,哪些实际上是在论述,哪些是前人们提出了问题需要我们后人回答,哪些是不足,等等。关于这种继承关系,这本书做出了巨大探索,甚至在矛盾的生成和对立面的转化等一系列的问题上去和前人去作比较,作对比研究。二是这种哲学原理的突破要解决一个时代背景问题。重大的哲学原理的突破实际上是哲学思想、哲学原理自身矛盾发展的结果。哲学思想、哲学原理本身也是矛盾发展的,它同样也要有“基础”。不明确“基础论”到明确“基础论”,也有个基础,这个“基础”是时代的要求。集中地关注矛盾双方的独立统一,和阶级斗争尖锐的时代有关。如今,时代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提出重大课题,对哲学思维方法有新的要求,只有哲学原理的突破和创新,才能更好地解决时代课题。所以在实际问题的分析上最好多立足于重大的时代课题。
第三,《基础论》提出的原理也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毛泽东说“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这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共性个性,《基础论》分析了“基础”的三种类型,还可以再前进。关于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就要分析“基础”原理存在和运用的无条件性和有条件性。比如现在我们对一个事物作多侧面的研究,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作为矛盾而存在的、作为系统而存在的。中医学家研究人体的时候他往往作为系统存在。现在我们讲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系统论。我们《基础论》在什么条件下它是绝对的,在什么条件下是突出的,在不同的条件下“基础”的作用也不同,等等,这个也要作研究。以上意见十分简略,仅供参考。总之,我是希望唯物辩证法体系不断有所创新,而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