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决定》指出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执政宗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和怎样执政的问题。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才能基础牢固;只有一心为民,才能执好政。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解决党风方面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我们要牢固树立马克思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坚持清政廉洁、勤政优政,坚决惩治腐败,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是执政兴国的发展意识。《决定》指出 “必须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最重要因素。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党要长期执政、执好政,领导人民实现富民强国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一关键环节。当前,解决好发展问题,必须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党领导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是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决定》指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对党的执政行为的一个根本要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方面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执政活动法制化;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权力。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为此,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使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善于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时代要求,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党委常委的决策程序,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学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强化执政监督,自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