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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5-03-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河 我有话说
我认为“司法为民”,就是要想方设法方便群众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根本准则。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要落实在审判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上,不断优化诉讼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了
预约开庭、巡回审判等制度,全年共调解案件133万多件,调解结案率31%,大大便利了群众诉讼,化解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加强了诉讼调解工作,许多基层法院诉讼调解结案达到70%以上。

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会打官司,这是“司法为民”实实在在的体现。法律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作为在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我认为只有不断增强法官适用法律能力、诉讼调解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判决说理能力,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履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职能。要加强诉讼引导工作,让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众会打官司。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办法,让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去年对26万多例案件实施司法救助,共减、缓、免交诉讼费超过10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和3%以上。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诉讼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还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便民、利民,为民着想,调整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使之和谐相处,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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