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
实事求是地说,近些年来,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受到保障的程度越来越高。这种保障程度的提高,正是消费者权利得到尊重、得以实现的最根本的体现。直白些说,此处所谓“保障”,其实也是一种“消费品”,它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本质是一种服务;而消费者
由此,就消费者权利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为而言,我们可以把政府部门的这种角色比喻为消费者的“守夜人”。守夜者,看门打更是也。显然,守夜人越是尽到其职责,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就越是有保障。在此,消费者首先消费的是守夜人的服务,其次才是消费市场上的产品与服务。明了这一关系,对我们进一步推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进程格外重要。
在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守夜人”为我们守夜尽责的例子可谓信手拈来。就在“两会”期间,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含有“苏丹红”食品的追查,就是“守夜人”职责本分的一个最好体现。因此,如果说我们当下的消费环境越来越好的话,那么,这首先是我们消费的公共产品的质量越来越好。
实际上,在市场比较完善的制度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守夜人角色并不只是由政府来承担的。我们不难观察到,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下,许多非政府组织(NGO)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的职能部门所能起到的作用。这就是说,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加入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的行列。应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伴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这种趋势也必将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过程中变得日益明显。这个趋势是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有限政府的必然体现。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的减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非政府组织所能提供的同类产品在质量、价格与成本方面的比较,是决定这一趋势的客观根据。因为消费者要用更少的花费,来购买更多的、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国不少民间性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的出现,以及中消协日益到位的“守夜人”角色,都是这一趋势的佐证。
当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非政府组织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并不等于减轻了政府充当的“守夜人”这一角色的职责。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这一点是尤其应当予以强调的。我们看到,最近几个月来,中消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大都集中在一些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我们知道,这是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中最难做的部分。这项工作的开展,也说明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已经进展到了“攻坚”阶段。
不过,话说回来,这也正是前述道理的一个证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优劣,关系到消费环境的好坏。比如,消协以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电话月租费取消和降低资费等问题,不就是被运营商把皮球踢给政府主管部门了么?我们姑且不论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的态度是什么,只是它接过这只皮球的行为就颇为可疑:政府部门不是我们消费者花钱请来为我们看门的守夜人吗,怎么把屁股坐到人家那里替别人打更去了?
一句话,完善的市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与体系,与政府的角色密切相关。简单说,就是政府的职能必须转换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