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煤矿安全问题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煤矿事故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一些人甚至将煤矿作业与事故、煤矿作业与死亡划上了等号。加剧了煤矿院校招生难、煤矿企业招工难、煤矿工人娶妻难的问题。煤矿作业真的就很危险吗?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煤矿作业的危险性,树立正确的煤矿安全
煤矿作业具有特殊性
煤矿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露天矿,一类是井工矿。大的煤矿事故,特别是瓦斯爆炸事故都发生在井工矿。井工矿危险性较高,这主要与井工作业的特殊性有关。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其一是井工作业的隐蔽性。井工作业就是地下作业。据统计,目前国有大中型煤矿的工作面平均深度约在地下400米左右,有的深达1000米以下。随着浅层煤炭的采出,其深度将继续加大。这意味着地压、地温、瓦斯的含量将继续升高。
其二是井工作业场所的移动性。这种移动会带来煤层、围岩等的物理状态和物理性质的变化,直接给安全管理增加难度。
其三是井工作业场所的分散性。由于地质条件的限制及投入不足的影响等原因。我国多数井工矿不仅工作面数量多,而且比较分散。有的矿井同时在井下作业的数百名矿工可能分布在10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这既为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又增加了诱发事故的机会。
其四是煤层赋存条件的多变性。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给煤层空间赋存状态带来了很大影响。同一煤层,此地平稳彼处斜是经常可见的。有的煤层被无炭柱侵蚀,有的则被断层拉断。加之煤炭变质程度不同带来的有害气体的变化,都给事故发生增加了几率。其五是煤矿作业的艰苦性。艰苦作业消耗体力大,人的体力下降自然会对安全放松警惕。
其六是作业场所的管道性。一个同等能量的气体爆炸,如果发生在地面,其造成的破坏性可能很小,但如果发生在井下则会由于管道效应而使造成的破坏放大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再比如,如果井下发生了透水、着火等事故,由于无处可跑,会造成较大的伤亡。
矿井独有的特殊性直接影响了井下作业的安全性。井工矿的五大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的发生,大都与其特殊性有关。
煤矿事故可以防避
虽然煤矿行业属高危行业,井下作业危险性较高,但是一定要清楚:煤矿事故绝大多数可以防避。
第一,井下发生事故是有条件的。如果不具备特有的条件,事故是不会发生的。以瓦斯爆炸事故为例。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瓦斯积聚的浓度达到5%―16%,二是氧气浓度在12%以上,三是存在能量不低于0.28mJ、温度不低于650摄氏度的引爆火源。这三个条件只要有一条不具备,就不会发生瓦斯爆炸。
第二,井下发生事故前是有预兆的。以水患为例,当作业地点可能遭遇透水事故时,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就会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现象。这时,只要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发出警报,果断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伤亡事故就会避免。
第三,井下发生事故一般有规律可循。统计数据显示,冬春是事故的多发季节。这不仅与这两个季节人易疲劳,节日较多,精力易于分散有关,而且与气压变化较大,瓦斯析出较多,易于集聚有关。据统计,建国之后全国发生的19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瓦斯事故中,有12次发生在一季度和四季度。认真分析矿井事故发生的地域分布规律,时间分布规律、性质分布规律,对于有效制定安全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会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我国已经有一整套防治矿井事故发生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详尽规定了煤矿从生产到运输、从井上到井下,从防治火、防治水到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等的一系列非常具体的操作程序、步骤和细则。只要严格认真地执行,绝大多数事故可以有效防避。当然,任何判定不能绝对化。那些突发的、偶发的、不可抗拒的灾害即使在地面也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煤矿井下作业危险性较高,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任何夸大煤矿作业危险性的看法和对煤矿安全治理不以为然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大多数煤矿事故可以防避,为什么事故、特别是重大、甚至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有了许多种回答。从超强度开采到投入不足,从安全观念淡薄到设备陈旧落后,从体制机制不顺到执行制度不严,从职工培训不够到部分干部作风不深入等等。毫无疑问,这些答案都正确,这些原因都存在,这些方面都需要重视和加强。因为防治煤矿事故,确实需要综合治理、立体行动。但实际上,每一次事故一般只会有一个最直接最具体的原因。没有这个原因的存在,事故就不会发生。然而,也一定要看到,这些个性的具体的原因的背后,却有少数几个共性的原因在起作用。这几个虽少但共性的原因,即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在最需要统一对这少数几个主要原因的认识,并对其辅之以综合、配套、立体的治理。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