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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普通话”之我见

2005-04-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永君 我有话说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关于普通话的这个定义,至今已沿用了将近半个世纪。今天仔细斟酌一下,觉得有一点不够确切,很有重新定义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国家,尽管汉民族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

数,但作为民族毕竟只是56个当中的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就是说,普通话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仅在汉民族中推广,也要在其他各个民族中推广。按照《宪法》的精神,仅仅将普通话定义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就有些不当了。

普通话经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确认并推广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它已经不完全是“汉民族共同语”,已经发展成了中国各民族间语言交际的主要工具,甚至已经代表中国走向了联合国。这样的语言怎么会就只是“汉民族共同语”呢?追溯普通话历史,与确立普通话定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追溯历史是历史学家的工作,不能以此作为定义的惟一依据,这里的“汉民族”只是一个民族的概念;“共同语”又是指表达思想、认识和生活情趣所使用的共同符号,是属于大家的。即大家一起说的语言。按照原有的定义,普通话只是汉民族之间的交际工具。这样的语言工具又怎能在全国56个民族中推广呢?怎能代表中国走向世界呢?显然,如此定义是不完整、不确切的。当然,在确立普通话定义之初,可能会有当时环境的制约,但是,普通话已经发展到跨世纪的今天,不能再沿用原来的定义了。

笔者多年从事普通话教学与推广工作,每当向大家道出普通话定义时,“汉民族共同语”总是让人感到蹩脚,要向朝鲜族等少数民族群众推广普通话,确实是一件名不正、言不顺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之间交流的语言是普通话,代表中国对外交流的语言也是普通话。普通话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语,亦可简称中国语,决不仅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结论是,普通话应当定义为“以北京语言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中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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