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系统的工作尽管在司法任务成倍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条件下仍然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维护了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又确实还有不少的差距。因此,我认为,对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确实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司法系统负有维护公平正义和纠察社会不公及腐败的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司法不公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司法腐败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腐败,司法软弱会助长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即使是绝大多数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依法司法、公正司法,但只要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软弱的现象,就会造成对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出发,都应当将公正司法作为对所有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最根本的纪律约束。为此,我认为有必要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来加以重视和建设,多管齐下地推进司法公正。
第一,重塑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法律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的唯一标准,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最根本的职业准则,而维护人权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在此,我不赞成司法系统提效率或将效率与公平正义相提并论,而是应当摒弃一些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所谓效率观,因为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念,民主是政治领域的理念,司法的理念就应当是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同时,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将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载入宪法,这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系统的重要任务,确立保护人权的理念,就是要立足于尊重人权、切实维护人权,进而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唯有如此,司法公正才能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司法理念之上。
第二,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只有尊重法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有利于公正司法;只有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并实现公正司法,才能进一步确立司法的权威。从现阶段司法领域的实际情形来看,必须承认司法的权威正在受到来自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挑战,一些地方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甚至是恶性涉法上访案件,虽然不能肯定都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造成的,但至少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法律赋予其最后及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这不仅直接地、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大大地增加了各级党组织、人大及政府的额外工作任务,并完全可能演变成对法律与司法机关丧失信任。因此,应当形成良性的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裁决的社会氛围及相应的机制保障,同时创造良好的公正司法的环境,包括维护司法系统的独立审判权、监督权,满足法检系统的人员与经费需要,健全包括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在内的公民参与司法监督的制度,以及社会与舆论监督机制,等等。
第三,真正尊重司法规律,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我国现阶段司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及遇到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体制改革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尽管我国的司法体制从根本上必须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乃至政治诉求多元化的时代,亦有必要对司法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包括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等等均有必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加以改造。如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免应充分尊重上级司法机关的意见;同时完善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健全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监督;给法官、检察官以较优厚的待遇,多从正面褒奖司法系统的奉献者以弘扬正气,还有必要根据司法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专门的退休制度,等等。
第四,继续强化基层司法机关建设。基层司法机关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律执行机关,司法公正与否直接体现在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程序与执法过程及裁判结果上,基层司法机关建设的好坏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好坏。因此,我认为应当将基层司法机关的建设作为整个司法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重点推进执法规范化,严格对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与法律约束,健全司法系统的自律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相关回避制度;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紧张状态,因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系统的任务将持续加重,只有确保合格乃至高素质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司法经费的供应,司法公正才有充足的人才与物质保障,建议司法系统的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两级负责。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系统的任务会持续加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会持续高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公正的司法来维护。因此,如何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事实上已经成为司法系统的迫切要求与首要任务。(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