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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治理高校乱收费

2005-05-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庆环 我有话说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做好今年高等学校的收费工作提出了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财务司的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

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了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发出这一通知,就是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知》对高等学校的收费工作提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提出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热门专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并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的有关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另外,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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