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友爱,作为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诚信是友爱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出发点,也是和谐社会的落脚点。笔者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这中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又是三者的基石,
首先,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小而论之,“人无信不立”,人与人之间最初级的交流和沟通是建立在“信”其所言的基础之上的,很难想像,一个说话从来不算数的人如何能同他周围的人进行起码的交流和沟通,更不用说经济、政治等高级活动了。因此,从基本的人际交往的要求来看,诚信应该是一个人的基本品格。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指的是人与人互相尊重、互相友爱、互相促进,因此,在这种人际交往的要求中,诚信更是不可或缺的。
人与社会的和谐,体现为个体的人在参与经济、政治等各种活动过程中对社会的责任。诚信,是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责任的集中体现,他所获得的经济上的利益、政治上的地位则是社会对于他诚实守信的一种回报。首先,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的经济活动中,无一不渗透着诚信的气息。市场经济更被形象地称为信用经济,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建立在参与者信用的基础之上的。同样,政治活动如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也离不开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诚实信用。只有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保持对管理对象的忠诚守信,才能更好地为被管理者服务;也只有管理对象本着对管理者的诚实信用,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效地实施和发挥作用。和谐社会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民主政治、依法行政、消除腐败等,其中都渗透着对政治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诚信要求。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在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社会的和谐之上的更高要求,是我们对理想社会更高层次的诉求。长久以来,人类为了自身和社会的发展,忽略了自然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许多发展是通过掠夺自然来实现的,我们在强调人际之间和对社会的诚实守信时,往往忽略了对自然规律的忠诚信用。在付出了巨大的自然和环境的代价后,我们才逐渐意识到,这种发展是不能持久的。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必然要求对自然和环境的诚信,这种诚信体现在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保护,以及人对生活在大自然中的物种的保护。
自古以来,由于儒家学说的影响,人们对于诚信的要求,往往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然而,道德对于人们的约束力毕竟是有限的。在小农社会和自然经济时代,道德约束是比较有效的,因为那种环境下,人与人的交往面极窄,社会活动的范围有限,人们对自然的改造也有限。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人类的交往面极度扩展,活动范围和内容越来越广,违背诚信所受到的道德谴责和所能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已显得微不足道。据统计,近年来民事案件逐年递增,1999年为351万件,2000年为547万件,2001年为600多万件,不管是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都呈上升趋势,而这当中主要为债权债务案件。失信导致合同失效现象也频繁出现。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全年签订合同40亿份,标的140万亿,平均合同履行率只占50%。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达1800亿元,因假冒伪劣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这一切已经说明,建设我国的信用制度,重建诚信环境,已经势在必行。
市场经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他们已经建立起了非常成熟的信用体制,主要体现在:已经建立起从信用调查、评级到资信担保的整套体系;法制健全,有一套有效地对违背信用的补救和处罚措施;市场标准统一,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应的信用交易规则,信用意识深入人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信用体系。首先,加强立法,健全信用法制,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体现诚信的法律要求。加大违信的处罚力度,增加违信成本,违信成本的增加,必然使人们时刻注意保持自己的诚信。其次,建立个人和团体单位的信用档案。信用是人的第二生命,一次违信固然能带来暂时的利益,但信用档案的记录使你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寸步难行,这必然会使人们惮于做出违背诚信的事情。第三,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发展,这种服务包括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保险等等。信用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成熟的信用中介服务。我国目前不管是从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信用中介服务都远远不够。鼓励这样的中介机构和服务的发展,必要的时候政府部门要参与其中,因为这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加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的约束,信用观念必然会得到逐步推广和普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