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需进行纳税担保。《办法》还规定了适用于纳税担保的另外两种情形。
这两种情形分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应缴税款的纳税期内有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办法》指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