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在提拔任用领导
一是坚决查处“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要官”者一经查实,至少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免去现任职务或降级使用。对“买官卖官”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先免去现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坚决查处各种非组织活动。对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和选举过程中进行请客送礼、拉票贿选、散布谣言、威胁利诱等非组织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是坚决查处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对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坚决查处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凡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