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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作品也要讲版权

2005-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林 我有话说

新技术在带来方便和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问题。

早在1999年,就发生过著名作家王蒙与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纠纷案。虽然当时法律对网站上载作品没有具体规范,但法院仍然判决网络经营商败诉。2000年《版权法》修订时,立法者考虑到新技术发展情况,在法律中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简单说就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是否上网传播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使用他人有版权作品,不经许可,不付报酬,无论传统市场还是网络市场,均属侵犯版权。

不久前,一家网络经营商在其经营的数字图书馆中,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数字化,而且还公开通过网络,向用户售卖。为维护自己的权利,2004年3月,被侵权的郑成思等7位作者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七位作者诉该公司侵犯版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该公司经营的数字图书馆构成对郑成思等七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公开向作者道歉,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至此,这一沸沸扬扬的网络侵权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诚信和守法是企业生存的前提条件。法院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十分清楚地区分了“图书馆”与“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商”。图书馆具有公益性、非赢利性和开放性的特征,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有的图书馆开始应用数字化复制技术保护、保管藏书,利用网络传播技术,在图书馆内部使用藏书,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但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商则不同,数字化信息是其经营的商品,是以赢利为目的。

既然是商人,就要经商有道。网络经营商借助新技术,在传播作品的同时,从其广告经营中,从其数字信息服务中,获得一定商业回报,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记住:诚实经营,依法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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