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6月30日电 从2005年7月1日起,吉林省现行的省管市、市管县 市 财政体制将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 市 的财政体制,并将扩大县 市 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日前召开的吉林省扩大县 市 管理权限会议公布的这一消息标志着吉林省在发展县域经济方面迈上了新台阶。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吉
同时,吉林省还制定了配套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意见》包括,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 不包括延边州 ,在财政收支划分、转移支付、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省直接对县 市 。同时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将逐步加大对县 市 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争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连续支持五年;省每年从县 市 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集中5亿元左右,与县 市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省对县 市 的专项拨款与县 市 的工作绩效挂钩,以奖代补。为鼓励县 市 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县 市 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全部返还;省分成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集中少量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也全部返还给县 市 等等。
按照增加活力、赋予动力、也给压力的原则,吉林省同时建立了对县 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制度。吉林省将设立争创强县奖和升级晋位奖,每年设定600万元对综合经济强县 市 和发展变化大的县 市 进行奖励。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和工作没有起色的县 市 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调离或降职。对市 州 党委政府、省直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也相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