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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格”不等于“最佳选择”

2005-07-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建筑领域的招投标中,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往往给建筑质量安全带来许多隐患:由于监管不到位,企业将已中标项目工程层层分包给资质等级很低的建筑公司或个体民工队施工;已竣工工程款被业主恶意拖欠,投标过程中保函的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不确定性和在建工程进度款的延付,促使建筑企业高负债经营而四面楚歌,不利建筑企
业自身发展;不利于材料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九三学社福建省委提出,最低的价格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应该改进建筑市场的最低中标法。建议:完善政府重点项目采购过程监督机制,制止在招投标中出现恶意竞争现象;严格控制低于成本价格的政府采购行为,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进行技术咨询论证,推行立项听证制度,对没有能力控制最低成本的项目应该在可行性研究时给予否决;规范重点项目承建商经营模式的管理,加大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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