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不久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
因此,要最大程度地防止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只有从规范警察治安处罚的权力着手,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在诸如设定治安拘留最长期限、询问查证最长期限等问题上对警察权力进行了限制,并且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以遏制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
首先,草案中规定的执法监督,还只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并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来纠正警察违法行为和处理违法的警察。监督的主体不明,谁来监督的问题没有解决;监督的渠道也不明确,谁来接受申诉,并如何接受申诉也不明确;发生违法行为时,如何及时纠正和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不清晰。其次,针对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中经常出现的使用“线人”以及“侦查陷阱”的执法行为,草案也没有加以规范。如今在刑事侦查乃至治安管理中也大量使用这两种手段,这些手段使用的过多过滥,给公民权利带来极大危害。最后,草案规定了“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要追究责任。应当说,设陷抓嫖之类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利益的驱动,因此必须斩断罚款与警察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关联。但是,如果地方政府以罚款与公安机关经费和个人待遇挂钩,搞“罚款按比例返还”的政策,恐怕仅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也无法遏制警察设陷抓嫖的冲动。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审议中,首先要着眼于限权法的角度,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社会加强治安管理的同时,要让设陷抓嫖之类现象,也随着法律的制定得到明显的遏制,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